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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(实训)室工作条例
日期:2011-10-10 19:06:07  发布人:admin3  浏览量:40

发表时间:2011年10月10日 19:06  来源:湖南女子学院 【字体:  
湖南女子职业大学实验(实训)室工作条例
 
第一章       
第一条 学校的实验(实训)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。它的工作是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、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。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(实训)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 实验(实训)室的建设要着眼于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应用型人才,保证开设教学实训课的质量,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。
第三条 学校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,从实际出发,确定实验(实训)室的规模及水平,充分发挥现有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作用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四条 学校实验(实训)室的工作人员(包括教师、实训技术人员、工人和管理人员等),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、科研服务的思想,努力钻研业务,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。
 
第二章    基本任务
第五条 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,承担教学实验(实训)任务,编写实验(实训)讲义或实验(实训)指导书。
第六条 要不断提高实验(实训)教学质量,注意培养学生进行实验(实训)的能力,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(实训)方法;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。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,要开设新的教学实验(实训)项目,或选修实验(实训)项目,努力改进实验(实训)教学工作。
第七条 实验(实训)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。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(实训)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。
第九条 实验(实训)室的仪器装备,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计量标准,定期校验,以保证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训结果的可靠性。
第十条 实验(实训)室在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,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,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。
第十一条 实验(实训)室应积极开展校内、校际协作和实验(实训)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。
 
第三章    建设与管理
第十二条 实验(实训)室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,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,对人力、物力、财力进行综合平衡,分别轻重缓急,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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